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初4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开发区天意名酒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衡山路军民花园**门口经营者:魏少坤,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艳,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开发区天意名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月月,被告鹤壁市开发区天意名酒行经营者魏少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艳、张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