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克索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韦滕堡主大街**。
法定代表人:司代芬·特鲁波,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div>法定代表人:杨文龙。
本院在执行申克索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