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04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大,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域包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勋,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域包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