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锋艺、范平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839号
案件名称李锋艺、范平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锋艺;范平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1刑初283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锋艺,曾用名李锋秋,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文化程度大学,住广州市天河区。

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杰,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平威,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大专,住五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苑辉,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及其同案人刘某1、廖某、霍某1、李某、霍某2、蔡某1、蔡某2、丁某、帅某、黄某、黄某、刘某2、王某、吴某、陈某(均已判刑)先后受雇于同案人何某(另案起诉),以何某承租的本市白云区新石路清湖工业区1号E栋2楼作为生产点和仓库,以白云区新市街齐富路云丽酒店1002房何某开设的广州星蕊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销售点,生产假冒DIOR、GIVENCHY、RALPHLAUREN、CHANEL等注册商标的香水并销售。

其中,李锋艺负责运输包装材料,并协助招聘工厂员工等工作,范平威负责公司和工厂的财务工作,负责销售记录、工资提成等记账工作,刘某1、廖某等十五名同案人负责工厂的生产。

2016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刘某1等十五名同案人,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香水成品1717瓶、包装材料及灌装机等物品1批。

经鉴定,上述香水中假冒DIOR、GIVENCHY、CHANEL注册商标的香水成品共计1469瓶,共价值人民币1591040元。

2017年5月22日,李锋艺、范平威被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处罚情节。

建议对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

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锋艺、范平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锋艺、范平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李锋艺、范平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锋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平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杜玲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钊琦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