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其良。
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告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周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洲工控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