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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初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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