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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军与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光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24号
案件名称王跃军与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光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跃军,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光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24号原告王跃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康市新光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欲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军与被告浙江裕凯隆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光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王跃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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