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1号原告张耀胜,男,汉族,193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被告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耀胜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审理中,经催告原告张耀胜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张本勇代理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