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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胜与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张耀胜与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耀胜,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1号原告张耀胜,男,汉族,193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被告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耀胜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审理中,经催告原告张耀胜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张本勇代理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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