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柏德来商业城一姐面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张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02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柏德来商业城一姐面店(以下简称一姐面店)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该案中,样样好公司以一姐面店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是明确的,且样样好公司对一姐面店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为此进行了举证。
一姐面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依法有管辖权。
一姐面店没有提供材料证明样样好公司在该案向一姐面店主张的权利另案提起过诉讼。
因此,一姐面店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一姐面店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一姐面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移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一姐面店是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的“禧御”牌贡茶加盟店,就相关的商标纠纷,样样好公司已将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其中包括主张一姐面店的权利。
因此,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应为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案件一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一姐面店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上诉人样样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姐面店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