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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3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023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营业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韩改民。

本院在��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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