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丰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盐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成与被告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水泥制品厂、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丰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丰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