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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成与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56号
案件名称王丰成与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丰成,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丰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盐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成与被告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水泥制品厂、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丰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丰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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