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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1号
案件名称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88号荷花苑小区A栋1单元101号。

经营者高薇,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71********。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的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经营者高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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