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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建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刑更311号
案件名称费建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建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311号罪犯费建东,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绍兴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建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检察机关抗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浙绍刑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费建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

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费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建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费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建东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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