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德知民初字第22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敬茂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汉市创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