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百石龙1区2号198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大桥百货超市,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高沙路1号。
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硕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大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议,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李盛刚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