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597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2-2】18号平房2号。
法定代表人任衍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麦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