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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终433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157号(原解放东路129号)105室。

经营者:贺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兰珍,女,1980年11月1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善若水办公设备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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