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中学,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负责人:宋胜宇,校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中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240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0元,预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1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中学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汇款2812.90元。
2021年1月1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762.90元。
据此,被执行人敦化市黄泥河中学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