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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宁浩实业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宁浩实业有限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东莞市宁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KWOKWAIANDYHO,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徐静、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倩文,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静、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宁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乃石,总经理。

上诉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宁浩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称自愿撤回上诉,服从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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