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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台州开发区商场、台州市路桥红鹰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台州开发区商场、台州市路桥红鹰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台州开发区商场,台州市路桥红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字第6号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台州开发区商场。

营业场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666号。

负责人:叶博睿。

被告:台州市路桥红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守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台州开发区商场、台州市路桥红鹰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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