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光明钟表眼镜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李渊林。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光明钟表眼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光明钟表眼镜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