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第378、380、383、385号原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池。
委托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蔡建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蔡建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