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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锐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8民初字第00184号
案件名称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锐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锐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锐鹰玩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义乌市江东街道鲇溪新村5幢3号301室,经营地:浙江省金华义乌市。

经营者:彭志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锐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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