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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1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3号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某,经营场所山西省长治市五一路**恒超五金交电城******。

经营者:方五七。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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