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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59083号
案件名称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9083号原告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市礼让店张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潘永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29号中核教育四层。

法定代表人官雨薇,该公司经理。

原告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欧冠公司)起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标盛世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中标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欧冠公司起诉称:我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得知中标盛世公司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与对方联系后双方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

我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商标代理费16000元。

后因合同约定的事项一直未实现,在我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中标盛世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给我公司出具了一份退款申请,承诺退还我公司已付款项,但中标盛世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退还上述款项。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标盛世公司退还我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费16000元。

中标盛世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欧冠公司(甲方)与中标盛世公司(乙方)签署合同编号为0003621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中标盛世公司为欧冠公司办理自由客+freelife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的所有权手续,费用为16000元;

如果甲方商标争议不成功,乙方将退还全额款项。

该合同为打印件,在付款方式条文下手写备注:款项已付清,2014年8月27日打款中国农业银行。

2015年10月20日,中标盛世公司出具《退款申请》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称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退还甲方合同编号0003621合同金额,2-3个工作日进行打款安排。

该退款申请上同时注明潘永鹏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

以上事实,有《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退款申请》、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中标盛世公司出具的《退款申请》,表明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协商达到一致意见,且中标盛世公司已承诺退还合同款项。

但合同解除后,中标盛世公司一直未按承诺退还,现欧冠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中标盛世公司退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标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固安县欧冠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费一万六千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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