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鑫华谊生活超市(经营者刘永林,男)。
本院在审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鑫华谊生活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鑫华谊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8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98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