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2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明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路与庐山北路交汇处东北角商校花园B幢5号、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明益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