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37号原告:沈贵剑,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建忠,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贵剑与被告方建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贵剑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贵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贵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