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58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综合办公楼A区152—2号门脸。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