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饶金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普索公司(HaldorTopsoeA/S),住所地丹麦。
法定代表人:比亚纳﹒斯蒂芬.克劳森(BjerneSteffenClause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人。
上诉人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托普索公司(HaldorTopsoeA/S),原审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21-1号民事裁定,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所在地不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另一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其住所地中级法院受理本案,既符合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也符合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托普索公司起诉主张,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行由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建造的“科洋ECOSA湿法硫酸装置”中,使用了托普索公司“通过与过氧化氢反应从废气中脱除二氧化硫的方法”发明专利。
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托普索公司有权依法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