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45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远江,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远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