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1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根才,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吴根才已履行了和解内容。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