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25号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表人唐秋明。
被告长沙琦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斗。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琦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成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