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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0号
案件名称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平泉县金百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0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思伟、左明晶,北京市高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平泉县金百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娘娘庙村。

法定代表人温秀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平泉县金百亿矿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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