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周,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莹,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
上诉人胡金周因与被上诉人贾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金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贾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金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金周撤回上���。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金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