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80号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男,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宁梦琦附(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