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陈国平,均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建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恒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