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141-00147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文化艺术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马敬忠,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文化艺术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