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9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锡士好又多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经营者梁勇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新区锡士好又多百货连锁加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中粮公司预交),由中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