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1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委托代理人:陈毕弘、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崇梅,女,汉族,1941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崇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