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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初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初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9号。

经营者蔡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潜江市木月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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