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29号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铂爵私享摄影会馆。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修建开发楼1单元101号。
经营者:魏迪,业主。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新抚区铂爵私享摄影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