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敏。
委托代理人周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若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正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正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