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65号原告张会荣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汇源数码产品商行经营者:左婷被告周修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荣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汇源数码产品商行、周修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修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荣撤回对被告周修风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