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6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尚平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铁村******号。
经营者张尚平。
委托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尚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尚平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