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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万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62号
案件名称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万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万米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米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米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元(已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666.5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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