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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辖终264号
案件名称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兴太路(渔政站第一分站内)。

法定代表人吕雅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59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易涵,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市振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中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7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振太公司上诉称,2011年10月17日,双方分别签订《商业服务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商业服务协议》的附件,振太公司基于邻里中心提供优质商业服务的前提下才同意使用“邻里中心”商标。

由于邻里中心未能按《商业服务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商业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11.2款约定,本案应属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73-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邻里中心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向振太公司主张商标使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依法成立有效的独立合同,合同中明确纠纷解决方式为“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方邻里中心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598号,故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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