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6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峥。
被告北京凯宾佳视眼镜行,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兆佳名品眼镜市场。
经营者金菊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宾佳视眼镜行(简称凯宾佳视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平、柴峥到庭参加了诉讼。
凯宾佳视眼镜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第9类商品上依法取得了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凯宾佳视眼镜行销售了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眼镜产品。
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当场扣押侵权眼镜8副,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
凯宾佳视眼镜行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凯宾佳视眼镜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8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该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被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5月13日,雅瑞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
为证明其Bolon暴龙品牌知名度,雅瑞公司提交了其广告投入统计、审计报告、所获荣誉及证明,包括2011年2月该品牌被国家轻工业眼镜信息中心及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评为2010到2011年中国眼镜行业风云榜最具成长性的太阳镜民族品牌、中国眼镜协会关于2008到2012年暴龙太阳镜销售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太阳镜行业中位居前十位的证明、暴龙品牌被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评为2013年1月到2015年1月的“中国眼镜品牌榜”同类品牌首位、暴龙品牌被授予2014亚洲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等。
此外,雅瑞公司BOLON英文商标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6月29日,凯宾佳视眼镜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朝阳工商局依法查处。
朝阳工商局对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涉案侵权眼镜8副,并罚款1000元。
被查处的眼镜销售价格为每副50元,均无吊牌,在镜片、眼镜架上均有涉案Bolon商标标识。
凯宾佳视眼镜行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上述眼镜的合法来源。
雅瑞公司表示其正品暴龙眼镜均带有吊牌及防伪码,市场售价为488元至988元每副。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处罚决定书、工商机关查封眼镜的勘验照片、价格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对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凯宾佳视眼镜行销售的涉案眼镜上使用了雅瑞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192360号“Bolon”商标,雅瑞公司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且涉案眼镜均无正品眼镜的吊牌,在凯宾佳视眼镜行未举证证明其销售涉案眼镜获得了雅瑞公司相应授权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眼镜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凯宾佳视眼镜行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眼镜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雅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凯宾佳视眼镜行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雅瑞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凯宾佳视眼镜行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雅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了合理费用及其数额,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
凯宾佳视眼镜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凯宾佳视眼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眼镜;
二、被告北京凯宾佳视眼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宾佳视眼镜行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