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天利之福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茶叶交易中心115增)。
经营者阮少强。
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汀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利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2305(-1室)。
法定代表人阮祚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汀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
代表人运悦然。
委托代理人张余安,男,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鹏,男,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党办室副主任。
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运悦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余安,男,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鹏,男,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党办室副主任。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天利之福茶叶经营部、天津市天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