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77号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学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利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万杰,总经理。
被告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利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郑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40元,由原告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